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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往往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为此,本文结合业务招待费所涉及的税法规定及日常涉税实务,介绍如何正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涉税问题。-- 卢卡会计网 交您学习 实操作账 轻容拿证

一、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不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税法还有三条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相关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由此可见,企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的涉税利益得到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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